全職美語老師的福利及簽約注意事項?

發問者:

匿名

發問時間:

2009-10-02 16:27:59 ( 還有 5 天發問到期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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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檢舉 ]

您好,
我已有兩年美語教學經驗.
目前想做專職(全職老師)
由於一直以來都是兼職老師,
不是很清楚 全職 老師應有哪些福利?
及簽約應該注意的條款或事項?

  • 2009-10-03 18:45:01 補充
  • 全職老師的福利??

    比方說: 勞健保怎麼給付?
    年終獎金/三節獎金?
    特休?
    甚至其他福利等??


    簽約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或條款,才不會傻傻簽了賣身契?

    比方說: 簽約是否都是一式兩份??
    為何補習班那 邊堅持 老師要當場簽,
    而不能帶回家審視後簽呢?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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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

回答者:

Rina ( 初學者 5 )

回答時間:

2009-10-07 11:22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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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簽約應注意的事項:
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8 02 27 修正)
7
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:
一、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。
二、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、休息時間、休假、例假、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。  
三、工資之議定、調整、計算、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。
四、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、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。
五、資遣費、退休金及其他津貼、獎金有關事項。
六、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、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。
七、安全衛生有關事項。
八、勞工教育、訓練有關事項。
九、福利有關事項。
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。
一一、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。
一二、獎懲有關事項。
一三、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。 



2. 離職應注意的事項:
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8 02 27 修正)
16 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

3. 特休應有的天數:

勞動基準法 (民國 98 04 22 日修正)
38 (特別休假)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一、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。
二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。
三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。
四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

4. 最最最重要的部份!!!
不論如何,若已依照離職程序申請辭職,雇主不得要求違約金或賠償費用!!
>>據我所知多數補習班,在合約部分都會有"違約金/賠償金"這條. 這是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!! 但一旦簽下去,表示您也默許同意了. 後續的調解,會有些困難喔!

勞動基準法 (民國 98 04 22 日修正)
26 (預扣工資之禁止)
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


5. 至於合約部份,民法並無強制規定一式兩份.但您仍可提出此要求.

6.合約是否可以帶回家審視? 民法部分也無強制規定.
如果不放心, 可在簽約時,將一些細項,或不懂之處抄下來. 跟補習班說要回家考慮後再簽.
(ps.合約部分不屬於商業機密, 雇主照理說應該是可以讓您有個"審視期",再決定是否簽約/或經雙方同意而修改簽約內容.



希望有幫到你的忙喔!!

參考資料 民法/勞基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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